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該法律將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能源法》是我國能源領域一部基礎性、統領性的法律,填補了我國能源領域法律法規頂層設計的空白,為實現能源安全、現代能源體系建設和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時,在電力法、煤炭法以及石油天然氣法等能源單行法的修訂和制訂存在滯后性的情況下,《能源法》的頒布將從更高層面統籌、協調各能源單行法的制定、修訂和實施,也在現階段為能源領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撐。
《能源法》共分九章、共計八十條,基本涵蓋了從能源規劃到生產使用的各個環節,涉及能源規劃、開發利用、市場體系、應急儲備、科技創新、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雖然從篇幅上,第四章“能源市場體系”并不突出,但能源市場體系卻是保障我國能源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能源市場體系不只是與能源的投資與交易相關,在“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的基本原則下,能源市場體系的健全程度同樣將影響能源的規劃與開發、生產與消費,是激勵能源科學規劃、合理開發、高效使用以及科技創新的重要因素。以電力為例,電力市場的價格信號和配售電環節的競爭開放,有效促進了電力項目的科學規劃,提升了電網設施投資效率,激勵了生產側與消費側商業模式和技術的創新。另外,此次《能源法》的頒布實施,將有效減少能源市場體系建設過程中的障礙與阻力,減輕市場參與者的成本和風險,加快能源市場化改革速度,促進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能源市場體系。
第四章“能源市場體系”包括第四十至第四十六條,共七條,其與能源領域等正在進行的體制機制改革形成了呼應。
第四十條提綱挈領的指出能源市場建設應鼓勵、引導各類經營主體依法投資能源開發利用、能源基礎設施建設。能源并不是特定企業的專屬壟斷業務,有更多參與者才是能源市場體系建設的基礎,也是能源系統提質增效的關鍵。
第四十一條是對第四十條的進一步補充,強調了將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環節的獨立運營和競爭性環節的市場化改革。需要注意的是,獨立運營并非獨家運營,獨立運營是為避免同時具有自然壟斷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的企業,依靠其自然壟斷優勢對其競爭性業務形成行業不公平競爭的態勢。因此,能源領域自然壟斷性業務加強監管和調控,既是要逐步實現獨立運營,又是要自然壟斷業務在政府監管下科學合理投資。另外,第四十一條強調支持各類經營主體依法按照市場規則公平參與能源領域競爭性業務,將從法律上有效保障相關主體的投資權益。以電力為例,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就提出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加強對輸配電網的監管并放開發電和配售電等競爭性業務,但始終因為缺少上位法的保障以及并未完全實現自然壟斷企業的獨立運營,使得增量配電網、微電網等競爭性業務面臨改革的阻力,增加了競爭性業務的投資風險。
第四十二條提出了推動建設全國統一的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交易市場。全國統一大市場是中央對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要求,其目的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注意的是,全國統一能源市場并不是唯一市場或唯一交易平臺。能源系統特別是電力系統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分層分區平衡是電力系統發展遵循的基本經濟技術原理。全國統一的能源交易市場,應是以《能源法》要求為指導,以能源自身技術經濟特點為基礎,完善各自領域的交易機制和交易規則,既能通過跨省跨區交易使得資源能夠在更大范圍內得到高效配置,又能通過配電網內部交易促進分布式電源、源網荷儲一體化、智能微電網以及虛擬電廠在更小范圍內的平衡,從而全面提升新能源的生產使用效率和消納水平,最終形成自上而下、相互補充的全國統一能源交易體系。
第四十三條從法律上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于強化統籌調度組織、保障能源運輸暢通的責任和權力,同時承接了第四十一條如何有效支持各類經營主體依法公平參與能源領域競爭性業務。這兩點看似是相對獨立的問題,其實卻關系密切。由于過去能源運輸的自然壟斷環節存在不夠透明的現象,使得一些地方政府過度依賴能源運輸企業而未意識到自身的責任以及對能源運輸企業監管的權力。同時由于能源輸送管網設施接入和輸送能力以及運行情況等信息的不透明,使得有些新能源、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增量配電網等競爭性業務在接入輸電網時存在障礙,且地方政府面對這一問題時卻顯得無可奈何。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強化統籌調度組織、保障能源運輸暢通的要求下,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也必須真正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機制,按照規定公開能源輸送管網設施接入和輸送能力以及運行情況的信息,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等經營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并提供能源輸送服務,這將實質性支撐競爭性業務的公平開放和能源市場的健全發展。
第四十四條是對相關企業強化市場意識高質量發展的要求。能源領域上下游企業通過訂立長期協議等方式,依法按照市場化方式加強合作、協同發展,能提升能源市場風險應對能力,也將促進能源領域上下游企業的高質量發展,培養適應于市場競爭和市場風險的企業,促進各類企業提升市場競爭力。
第四十五條提出了我國能源價格形成機制的根本要求。就電力、油氣輸送服務等自然壟斷環節而言,其服務價格將由政府定價,例如電網企業提供輸配電服務而收取的輸配電價就是由政府以“準許收入”的基本原則進行定價,確保價格合理的同時也能避免輸配電網的投資浪費;而對于能源生產與銷售等市場競爭環節,雖然市場供需是決定價格的重要因素,但由于能源具有民生保障的基本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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