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市容市貌和城鄉生態環境,加強建筑行業垃圾規范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縣(區)、市直園區城區、城鎮規劃區及鄉村的建筑垃圾傾倒、中轉、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以及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建筑垃圾處置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計劃、監督、指導、考核、評價全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負責制訂船山區、安居區、遂寧經開區、市河東新區、遂寧高新區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管理實施方案和組織招標工作。
各縣(區)、市直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轄區建筑垃圾處置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船山區、安居區、遂寧經開區、市河東新區、遂寧高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僅負責本轄區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的運營監管工作),負責制訂本轄區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管理實施方案、組織招標及運營監管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用地及規劃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在城市違法傾倒、拋灑、消納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違法行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的公路運輸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處置有關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區)、市直園區負責本轄區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具體工作,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的日常巡查以及協同配合工作。
第五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協調機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等部門協調解決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問題。
第六條 全市建筑垃圾處置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通過特許經營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完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第二章 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
第七條我市對建筑垃圾處置實行特許經營方式,未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不得從事建筑垃圾處置活動。
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范圍僅限于我市特許經營區域內,特許經營企業不得在我市處置其他省、市的建筑垃圾。
第八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編制全市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全市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制定船山區、安居區、遂寧經開區、市河東新區、遂寧高新區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建設計劃,合理確定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企業數量,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特許經營企業。
射洪縣、蓬溪縣、大英縣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市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制定本轄區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建設計劃,合理確定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企業數量,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特許經營企業。
第九條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權招標條件,實行建筑垃圾運輸和消納一體化招標,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參與特許經營。
第十條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機制,會同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合理規劃和布置建筑垃圾暫存點,并負責日常管理。
建筑垃圾暫存點僅用于受納、中轉居民或個體工商戶傾倒的零星裝修垃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及其他廢棄物傾倒在建筑垃圾臨時暫存點。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裝修垃圾暫存點,用于收集業主傾倒的零星裝修垃圾。物業管理區域內產生的裝修垃圾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交由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企業,不進入建筑垃圾暫存點。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處置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實行收費制度,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合理補償、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建筑垃圾處置指導價格,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建筑垃圾運輸
第十二條建筑垃圾運輸應按照規;、集中化的方式,由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企業實行規范化經營,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數量的、標識統一的專職運輸車輛,且具有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
。ǘ┚哂泻戏ǖ牡缆愤\輸經營許可證;
(三)擁有與運輸車輛數量相匹配的、取得相應駕駛證的專職駕駛人員;
。ㄋ模┯泄潭ǖ霓k公場所和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
(五)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伞⒎ㄒ、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必須使用專業密閉運輸車輛,暫不具備專業密閉運輸條件的,可以使用合法改裝、增設密閉設置的運輸車輛。
建筑垃圾運輸使用非專業密閉運輸車輛的過渡期為1年(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小區物業管理企業、產生建筑垃圾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產生或管理建筑垃圾的單位,除在符合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進行現場回填利用和搶險救災緊急調用外,應當將建筑垃圾交予具有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權的企業。
第十五條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指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下同)應當對運輸車輛采取封閉、圍擋、覆蓋、噴淋、車輛沖洗等防塵抑塵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應當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清運,按照工程棄土、可回收金屬、輕物質類(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磚塊瓦類進行分類收集、運輸、投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業垃圾,不得將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七條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應當為垃圾運輸車輛加裝衛星定位裝置,對垃圾運輸路線進行監控,實現指定路線行駛、指定地點傾倒和按規定時間運輸,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
。ǘ┍3周嚊r良好,在運輸過程中不得出現遺撒、泄露垃圾和揚塵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現象;
。ㄈ┳杂X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ㄋ模╇S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有關文件(或其復印件);
。ㄎ澹⿲⒔ㄖ\送至依法設立的消納場所或者資源化利用場所;
。┓伞⒎ㄒ帯⒁幷碌钠渌幎ā
第十八條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應當建立建筑垃圾運輸臺賬,不得偽造、篡改臺賬,應當在主管部門檢查時如實提供臺賬。
第十九條建筑垃圾處置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運輸業務承包、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納
第二十條我市實行建筑垃圾強制分類消納制度,按照以下分類進行消納。
。ㄒ唬┕こ淘粒喊嗤、沙石、混凝土渣等,應當首先用于基坑回填、堆坡造山、礦坑洼地填埋等直接消納領域。不宜現場粉碎的大型石塊、混凝土塊,進入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消納。
(二)施工垃圾:除工程渣土、可直接拆卸并作為廢舊物資回收的建筑材料外,其他的建筑垃圾統稱施工垃圾。施工垃圾進入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消納。
。ㄈ┭b修垃圾: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遺棄物,進入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消納。
第二十一條除現場回填本建設工程項目和搶險救災緊急調用的工程渣土外,其余建筑垃圾均須由建筑垃圾處置企業進行消納。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建設消納場所,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婪ò闯绦蚪洶l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批準;
。ǘ┯邢{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有符合標準的圍墻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以及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淀池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根據特許經營協議,需要依法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項目核準或審批手續的,有關部門應當簡化審核內容,優化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限,對于審查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時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已經明確的事項,不再作重復審查,對其他內容的審查結果不應當導致方案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三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成后,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環保驗收手續,并向負責特許經營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申請驗收,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達到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條件的,驗收通過;未達到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條件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整改。未通過驗收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管理。
。ㄒ唬┎坏檬芗{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ǘ⿲嵤┓謪^作業,采取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塵措施,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
。ㄈ┌丛聢笏徒ㄖ幹门_賬,或設置與行業主管部門聯網的設備實時傳輸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拒絕受納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將建筑垃圾進行處置或抵押。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消納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應當提前向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并向社會公布后,該消納場可以依法暫時停止接收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條建筑垃圾消納企業應當按照建筑垃圾種類建立消納臺賬,不得偽造、篡改臺賬,應當在有關部門檢查時如實提供臺賬。
第二十七條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生產和應用,縣(區)、市直園區應當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用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
第二十八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立建筑垃圾和資源化產品供求信息發布平臺,發布建筑垃圾和資源化產品供需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筑垃圾產生單位(人)、建筑垃圾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并抄送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將其列為重點監督對象。
第三十條不具備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建筑垃圾處置,構成違法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建筑垃圾特許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負責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特許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建筑垃圾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涉嫌犯罪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對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的規定,自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活動開展之日起執行,由負責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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