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是實現能源轉型和“雙碳”目標的重要支撐,新能源以其良好的環境正外部性價值對延緩溫室氣體排放危害意義重大。
新能源環境效益突出但其出力波動特性給電力系統帶來安全挑戰,高比例接入新能源的新型電力系統對電網基礎運行能力要求轉變。新型電力系統不僅要解決新能源出力不穩的技術問題,還要解決投資主體投資收益問題,以確保穩定的投資預期。新能源發展初期,由于技術不成熟、固定資產投資較大,投資回報率相對較低,為保證投資主體收益,推動新能源規?焖僭鲩L,我國主要采取了“基準電價+財政補貼”為主的發展模式,但隨著新能源裝機規模擴大,補貼基金捉襟見肘。同時,新能源單位千瓦裝機造價也逐漸下降,2021年新能源項目實現平價上網,我國新能源電價走向了“基準電價+環境溢價”的發展階段,基準電價也逐步向市場電價轉變。因此,新能源環境溢價對新能源項目投資收益至關重要。與補貼不同,當前環境溢價(綠證)體現了新能源電力的環境友好價值屬性,由市場決定其價值,而價值又由其本身效用性決定,這種效用性可能來自于政策強制要求或自主承諾。
明晰法律定位 引導社會投資
綠證的法律本質尚需探討,其清晰的性質界定是綠證業務有序發展的基石和底層邏輯。從定義上來看,綠證是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市場主體基于政府強制要求、抵消電力消費產生的碳排放或社會責任自愿承諾等規則,購買綠證并由權威機構對行為人綠色電力消費過程出具書面認證。綠證之所以具有價值,重點在于證書所代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消費,本質為行為人兌現了可再生能源消費獲取環境和社會屬性的行為,是一種法律或政策擬制的財產憑證,是行為義務的顯性化表現,具有過程性、要式性、文義性、專屬性的特點。
綠證具有證券化財產特點,都為無形的衍生權利憑證,其價值均來自于法律或政策規定,特別是非捆綁模式下的綠證,更具有獨立財產的特點。財產能為權利人帶來的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的完整權利,綠證所關聯的不同履約價值,使得綠證具有效用性和經濟價值,隨著綠證核發追蹤技術的不斷進步,綠證在物理上也具有可控性和可區分性,但相較于一般財產,現階段的綠證只允許交易一次,且設置了兩年有效期的時間期限,限制了綠證收益和處置權力,即綠證只可用于自用不能用于投資。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權利的轉換,權利客體來自于證券所代表的財產價值,其價值也由此財產價值決定,而綠證本質為可再生能源電量的非電環境屬性,權利客體不是來自于財產價值而是來自于履約價值,在捆綁性綠電交易中,綠證僅為一種消費憑證,具有證明價值。
綠證制度還處于探索階段,其法律屬性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完善的法律保障有助于清晰綠證定位,保障綠證成為一般化、標準化投資資產,包括收益、處置、質押、抵押等引申功能,引導社會投資。
綠證的效用和價值演變過程
物的價值來源于物能為權利人帶來效用,即使用價值,又能在市場中進行估值和交換。效用性就是有效需求,這種需求來自于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的強制性要求、自愿承諾或抵扣排放。
初期的綠證代表了可再生能源補貼,制度設計的初衷在于緩解補貼基金的不足和提升消納比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以通過銷售綠證對沖補貼拖欠的風險,縮短資金回款周期。此階段綠證定價錨定補貼電價,價格相對較高,市場活躍度較低。2021年,風電綠證和光伏綠證的平均價格分別為189.5元和677.5元,價格較高導致風電和光伏成交率偏低,僅占掛牌數的1.4%和0.038%,補貼綠證基本不具有市場代表性。
2021年以后,新能源電力進入平價時代,環境溢價成為發電企業收益的構成,此時的綠證價格更符合市場化定價原則,體現了新能源電力除建設和運維以外的額外成本加成。從發電側來說,新能源的大量消納既擠占火電讓渡空間又依賴火電提供基礎服務,需要支付系統消納成本;從用戶側來說,使用綠電可以降低自身碳排放水平,因此表現為排放成本。兩種成本疊加就構成了環境溢價的市場基礎,并受到供求關系的影響。此階段綠證定價錨定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和碳市場,代表了溢價的轉換成本。
2024年1月,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銜接綠證與節能降碳政策的通知,明確綠證可以在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中予以扣除,此文件要求協同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使得綠證本身具備了履約的價值,是一種強制性的需求側政策,將進一步拓展綠證的使用途徑,綠證具有其獨立存在的價值。隨著綠證市場供需穩定,綠證價格也將逐步穩定,未來隨著新能源電價逐步市場化,穩定的環境溢價收益確保了新能源的投資預期,一定程度上可看作是新能源容量電價。
“證電合一”與“證電分離”兩種模式并存
國內綠證市場逐步發展成為捆綁型和分離型兩種交易模式并存的市場狀況。2017年7月,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自愿認購,此時的綠證制度主要目的為解決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綠證量價映射可取得的補貼金額,采用事后交易形式,表現出“證電分離”的分離交易特點。2019年1月9日,國家發改委與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積極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無補貼平價上網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19 號),未來風電、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和低價上網項目,項目可通過出售綠證獲得收益,為平價項目的綠證交易奠定了基礎。此時的綠證制度主要提升可再生能源額外收益,鼓勵投資。2021年9月,國家正式啟動綠電交易,可再生能源電能量和綠證統一交易,簽發“雙證”(消費憑證和綠證),采用了事前電力中長期交易模式,表現出“證電合一”的捆綁性交易特點。自此,兩種交易模式并存于現行規則之下。
實踐中,捆綁型和分離型兩種交易模式各有優劣勢。捆綁性模式強化電力的綠色特點,更具有物理上“消納”綠色電力的外觀,綠證作為電能量消納的附屬證明,綠證作用相對弱化,但綠電交易受到市場化程度、通道裕度、電力交易政策等條件影響,難以實現需求面和需求點上的一一匹配。電量方面,綠電交易由于存在合約偏差、結算偏差,難以實現“綠電全覆蓋”,還需要綠證交易加以補充。環境溢價方面,綠電交易本質上為電力交易,客戶在簽訂采購合同時,往往采取電能量與溢價“一口價”結算,此時環境溢價難以從合同電價中較為清晰地區分,F階段由于火電電價上浮較多,從而出現綠電溢價較高的局面,也較難代表溢價真實價值。分離性的交易模式強調綠證的綠色憑證,火電、新能源作為電能量本質相同且不能區分,主要通過結算定位,如此一來,將綠證獨立成一種交易品種,體現綠色價值也具有現實意義。電量方面,綠證交易可采用事后交易模式,不受地域、網絡約束、市場化程度等影響,可以完整匹配需求量。溢價方面,綠證交易脫離電力交易單獨結算,定價依據為市場對溢價的估值,是用戶對新能源環境價值的客觀認定,更具有市場意義。
現階段,市場用戶更傾向于捆綁型的綠電交易,2021~2023年期間,成交量為61.3、969和3813萬張,規模不斷擴大,主要原因為:一是成本更低,火電由于煤價影響,市場化交易電價上浮,新能源市場化電價相較于上浮后的火電電價有時更具有價格優勢;二是程序更簡化,綠電交易可以一次性解決電能量和綠證需求,避免參與兩個市場的交易程序;三是認可度更高,市場對于環境價值認可度更高,更具有碳中和的宣傳效果。
明確“碳-電聯動” 激發市場需求
新能源環境價值的核心在于新能源電量可以替代火電電量需求,從而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對于非電力行業電力等能源消費的間接排放是其總體排放的主要構成,因此,對此部分排放采用自發自用或購入綠電來進行中和成為“碳-電聯動”機制的主要接口。
用戶對于采購綠電來抵扣電力消費產生的間接排放的意愿取決于碳市場或者市場對于抵消的認可程度。碳市場關聯強制的履約業務,而市場認可關聯自愿中和承諾,強制市場往往更具有明確的導向性。“碳-電聯動”的關鍵在于排放因子的確定,包括火電排放因子、全國平均電網排放因子、區域電網排放因子或者不計算,這對用戶側碳排放核算影響巨大,需要政策予以明確。2023年10月18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工作的通知》,明確通過市場化交易購入使用非化石能源電力的企業,需單獨報告該部分電力消費量,提供《綠色電力消費憑證》或直供電力的交易、結算證明,但不包括綠色電力證書,對應的排放量暫按全國電網平均碳排放因子進行計算,即全國碳市場部分認可綠電的環境價值,而上海、天津和湖北等地方碳市場明確了企業購入綠電電量對應的碳排放按照0記入。碳市場對綠電的認可程度需要政策支持,部分受到碳市場管控的企業購買綠電以后,如果不能抵消相關排放,將影響用戶采購意愿。
“碳-電聯動”是激發綠電需求的有效途徑,但由于碳市場容量有限,也應合理控制聯動的市場規模,防止沖擊碳市場。2020~2022年,新能源市場化電量占新能源發電量比例由24%提升至38%,2023年8月,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政策執行,綠證供應量劇增,如果全國碳市場允許全額抵扣電力消費產生的間接排放,則用戶可以利用碳市場套利,一定程度違背了碳市場的設計初衷,還會影響配額市場供需,可通過修正排放因子等方式合理控制綠證參與程度,以進一步探索碳電聯動機制。
總之,隨著綠證制度的不斷完善,綠證的需求將得到不斷釋放,綠證價值也將得到不斷體現,通過綠證來引導新能源的投資,建設穩定的新型電力系統也將得到保障,有力支持國家“雙碳”政策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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